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图书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条文精解与案例适用
编号:96465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条文精解与案例适用
作者:石文辉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4-5-1
入库时间:2024-5-30
定价:75元
[图书内容简介]
"目  录
专题一 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调整范围
专题二 立法原则
 第三条 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第四条 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 依宪立法和依法立法
 第六条 民主立法
 第七条 科学立法原则
 第八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原则
 第九条 立法与改革相适应原则
专题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第十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第十一条 法律保留
专题四 授权立法
 第十二条 授权立法
 第十三条 授权立法的约束性规定
 第十四条 授权终止
 第十五条 被授权主体的责任
 第十六条 暂停适用法律和法律转化
专题五 全国人大立法的法律案提出
 第十七条 法律案的提出主体(一)
 第十八条 法律案的提出主体(二)
 第十九条 闭会期间的法律案提出
专题六 全国人大立法的审议、通过与公布
 第二十条 法律案的提前印发和组织研读讨论
 第二十一条 代表团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重大问题审议
 第二十五条 撤回法律案
 第二十六条 授权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法律案表决
 第二十八条 法律的公布
专题七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法律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法律案的提出和处理
 第三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案提出和处理
专题八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审议
 第三十一条 法律草案印发和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第三十二条 法律案的审议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审议的例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分组审议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不同意见
 第三十九条 法律案的征求意见
 第四十条 法律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整理
 第四十二条 法律案的评估
 第四十三条 法律案的撤回
专题九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表决与公布
 第四十四条 法律草案的表决
 第四十五条 终止审议
 第四十六条 合并表决和分别表决
 第四十七条 法律公布
专题十 法律解释的权限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的权限
专题十一 法律解释的程序与效力
 第四十九条 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机关
 第五十条 法律解释草案的研拟和列入议程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解释草案的审议
 第五十二条 法律解释草案的表决与公布
 第五十三条 法律解释的效力
专题十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的主导及立法形式
 第五十四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
 第五十五条 立法形式
 第五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专题十三 法律案起草与提出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案起草的特殊规定
 第五十八条 法律案的提出与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法律案的撤回
 第六十条 法律案的重新提出
专题十四 法律的公布、修改与废止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法律施行日期
 第六十二条 主席令内容与法律公布
 第六十三条 法律修改与法律废止
 第六十四条 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议案的提出
专题十五 法律内容的技术规定
 第六十五条 法律文本的标号形式和立法技术规范的编制机构
专题十六 法律配套规定与立法评估
 第六十六条 法律的配套规定
 第六十七条 立法后评估
专题十七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专题十八 法律询问答复
 第六十九条 法律询问答复
专题十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七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
专题二十 立法宣传
 第七十一条 立法宣传
专题二十一 行政法规的权限与立法计划
 第七十二条 行政法规的权限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立法计划
专题二十二 行政法规的起草与审查
 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的起草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的审查
专题二十三 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
 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的公布
 第七十八条 行政法规的公布载体
专题二十四 对行政法规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
 第七十九条 对行政法规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
专题二十五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
 第八十条 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八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第八十三条 区域协同立法
 第八十四条 经济特区法规
 第八十五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六条 应由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第八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
 第八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布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布载体
专题二十六 地方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九十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
专题二十七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依据以及权限范围
 第九十二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九十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主体、依据以及权限范围
专题二十八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
 第九十四条 规章制定程序
 第九十五条 规章决定程序
 第九十六条 规章公布程序
 第九十七条 规章公布载体
专题二十九 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宪法的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级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
 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专题三十 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一百零三条 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冲突解决
 第一百零四条 法的溯及力
 第一百零五条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专题三十一 法律等的改变与撤销
 第一百零七条 改变或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改变或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权限
专题三十二 法规、条例、规章的备案与审查
 第一百零九条 法规、条例、规章的备案
 第一百一十条 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主动审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查的处理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查的反馈与公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其他备案机关的审查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律法规清理
专题三十三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专题三十四 监察法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察法规
专题三十五 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司法解释
专题三十六 生效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生效时间
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3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立法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15—2023年)
"

[图书目录]
"目 录
第一条 【无效合同】
第二条 【黑白合同】
第三条 【规划许可】
第四条 【资质补正】
第五条 【劳务分包】
第六条 【无效赔偿】
第七条 【挂靠责任】
第八条 【开工日期】
第九条 【竣工日期】
第十条 【工期顺延】
第十一条 【鉴定期间】
第十二条 【质量抗辩】
第十三条 【发包责任】
第十四条 【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 【共同被告】
第十六条 【质量反诉】
第十七条 【保金返还】
第十八条 【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 【计价标准】
第二十条 【工程计量】
第二十一条 【默示结算】
第二十二条 【按标结算】
第二十三条 【非标结算】
第二十四条 【无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工程垫资】
第二十六条 【利息标准】
第二十七条 【利息起算】
第二十八条 【固定不鉴】
第二十九条 【已结不鉴】
第三十条  【咨询可鉴】
第三十一条 【鉴定范围】
第三十二条 【鉴定责任】
第三十三条 【鉴定内容】
第三十四条 【鉴定质证】
第三十五条 【优先主体】
第三十六条 【优先顺序】
第三十七条 【装修优先】
第三十八条 【优先前提】
第三十九条 【未竣优先】
第四十条  【优先范围】
第四十一条 【优先期限】
第四十二条 【优先放弃】
第四十三条 【欠付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代位诉讼】
第四十五条 【施行时间】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