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家事案件审判实务:裁判规则与规范指引
编号:96985
书名:少年家事案件审判实务:裁判规则与规范指引
作者:黄河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24-7-1
入库时间:2024-8-5
定价:79元
[图书内容简介]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发生了不少变化,产生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随着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三法”的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新任务、新局面。作为少年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年家事案件一直被当作普通民事案件来对待,未体现出其特点。事实上,少年家事案件有其特性,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和平安宁、社会和谐稳定。
本书主要围绕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中的少年家事案件进行裁判思路提供以及裁判规范指引。分别从少年家事案件概述、不同类型的少年家事案件裁判思路和规范指引、审判延伸工作的规范指引三方面,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为依据、以理论为依托,以期为少年家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编 少年家事案件概述
……
第二编 少年家事案件的裁判规则与规范指引
第四章 离婚纠纷
第一节 未成年子女因素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规则
一、一般裁判规则
案例1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二、特殊裁判规则
案例2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三、规范指引
第二节 未成年子女因素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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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典型、疑难问题解析
一、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
案例5苏某、倪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二、婚姻无效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三、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赠与房产更正登记之前一方是否有权撤销
四、欺诈性抚养中过错方应承担责任
案例6元某与徐甲离婚纠纷案
第五章 抚养关系纠纷
……
第三编 少年家事审判的特色制度
……
精彩书摘
第五章 抚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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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确定直接抚养人的裁判规则
有别于《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的“抚养”,《民法典》中对于离婚后享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父母表述为“直接抚养”。理由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对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变化仅仅是抚养方式的改变,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转变为父母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包括轮流抚养)。
审判实践中,法官、律师、当事人等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诉状、答辩状、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上将享有抚养权、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表述统一为“由×××直接抚养”,而不应表述为“抚养”“抚育”等。
一、一般裁判规则
在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年龄段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的基本规则。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在一般情形下,女性在抚养婴幼儿方面有与生俱来的耐心、细心、温柔等性格优势,以及婴幼儿对母亲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
2两周岁以上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案例07房某诉荆某离婚纠纷案
……
二、特殊裁判规则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直接抚养权归于母方并非绝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母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或父母协议子女由父方直接抚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的,子女可以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确实无法妥善照顾子女的。
……
案例08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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