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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务丛书)
编号:9795
书名: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务丛书)
作者:刘家琛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02-12-17
入库时间:2002-12-17
定价: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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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前言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了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的修正通过,对保
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
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
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公布后,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了大量的配套司法解释和规
范性文件。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深刻领会《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的立法精神,准确理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参加
《刑事诉讼法》修正立法及司法解释起草讨论、修改的有关专家编
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务丛书》。
《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系本丛书之一。本书根据立法原意,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以[条文主旨人[本编概要〕、[本
章概要〕、[本节概要]、[条文释义]、[相关司法文书]的独特体
例,对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进
行了全面系统的诠释。其中,编、章、节的概要,便于帮助读者
予以总体把握;条文主旨,便于读者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记忆;把
刑事诉讼各阶段的重要法律文书附于相关条文之后,更便于司法
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本书有别于其他同类书籍的诸多特色,使之
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尽管经过作者、编校人员的不懈努力,本书不当之处仍在所
难免,希望广大读者不吝指正,以使本书更臻完善。
编著者
二OO二年九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本编概要】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本章概要】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六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第七条(各专门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
约的原则)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原
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公开审判制度和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
原则)
第十三条(陪审员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
法的原则)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章管辖
【本章概要】
第十八条(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的地区管辖)
第二十五条(共同管辖)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本章概要】
第二十八条(回避事由)
[ 回避申请书样式]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接受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与
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会见的后果)
第三十条(回避决定及其效力)
第三十一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本章概要】
第三十二条(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样式]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被告人拒绝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
第四十条(诉讼代理)
[委托书样式〕
第四十一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五章证据
【本章概要】
第四十二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负收集
证据规则)
第四十四条(制作有关文书中的忠实事实真象的义
务)
第四十五条(收集证据的权力、证据的保密原则以
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应负的法律
责任)
第四十六条(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四十八条(证人作证义务和证人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第六章强制拉施
【本章概要】
第五十条(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概括性
规定)
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二条(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保证书样式〕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
解除)
第五十九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
[ 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样式]
第六十条(逮捕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拘留及其适用条件)
第六十二条(拘留、逮捕的异地执行)
第六十三条(扭送)
第六十四条(拘留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拘留期限)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逮捕的审查批准权限)
第六十八条(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
第六十九条(提前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的时限)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
决定提请复议、复核)
第七十一条(执行逮捕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逮捕后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
第七十四条(羁押期限届满后强制措施的变更)
第七十五条(逾期适用强制措施的申诉权)
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
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论
【本章概要】
第七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式〕
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第八章期间、送达
【本章概要】
第七十九条(期间的计算)
第八十条(期问的耽误与恢复)
第八十一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本章概要】
第八十二条(侦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
与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

第二编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本编概要】
第一章立案
【本章概要】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
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立案材料的来源及其处理)
第八十五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对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人的保护)
第八十六法条(立案的程序)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第八十八条(自诉案件的直接受理)
第二章侦查
【本章概要】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本节概要】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条(预审)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本节概要】
第九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
第九十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期间)
第九十三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九十四条(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第九十五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第九十六条(律师的聘请及其权利)
第三节询问证人
【本节概要】
第九十七条(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
第九十八条(询问证人的程序)
第九十九条(询问证人笔录)
第一百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本书概要】
第一百零一条(勘验、检查的客体与主体)
第一百零二条(保护犯罪现场、通知公安机关的义
务)
第一百零三条(勘验、检查证明文件)
第一百零四条(尸体解剖)
第一百零五条(人身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零七条(复验、复查)
第一百零八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本节概要】
第一百零九条(搜查的目的)
第一百一十条(搜查中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搜查时搜查证的出示)
第一百一十二条(搜查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节扣押书证、物证
【本节概要】
第一百一十四条(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扣押物品和文件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八条(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
或冻结的存款、汇款与本案无关时
的处理)
第七节鉴定
【本书概要】
第一百一十九条(鉴定的目的及鉴定人的选择)
第一百二十条(司法鉴定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在使用鉴定结论时应履
行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鉴定期限)
第八节通缉
【本书概要】
第一百二十三条(通缉的对象和程序)
第九节侦查终结
【本节概要】
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特殊案件延期审理的审批程序)
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侦查期限的案件范围和具体
延长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位刊案件侦查期限的再度延长)
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中断)
第一百二十九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及程序)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样式〕
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中撤销案件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本节概要】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逮捕、拘留犯罪嫌疑
人的条件及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被拘留人的时间
以及应当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决定逮
捕的时限及相应情况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应当作出
的决定)
第三章提起公诉
【本章概要】
第一百三十六条(提起公诉案件的审查决定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查起诉的办案方式)
第一百四十条(补充侦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及程序)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样式〕
第一百四十二条(适用不起诉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
书样式〕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样式〕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和送达)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
复核程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和
直接起诉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程序)
第三编审判
【本编概要】
第一章审判组织
【本章概要】
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
第一百四十八条(会议庭的评议原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会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本章概要】
第一节公诉案件
【本节概要】
第一百五十条(庭前审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开与不公开案件的范围)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诉案件的出庭支持)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的程序)
第一百五十五条(法庭调查)
第一百五十六条(证人作证)
第一百五十七条(证据的出示)
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一百五十九条(证据的重新调取)
第一百六十条(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一审刑事判决的作出)
[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样式〕
[一审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刑事
判决书样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开审判)
第一百六十四条(判决书的署名及应载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延期审理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时限)
第一百六十七条(法庭笔录的制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
第二节自诉案件
【本节概要】
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的范围)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具体处理)
[刑事自诉状株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一审自诉案件调解书样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本节概要】
第一百七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七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特
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程序
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简化
第一百七十八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一百七十九条(简易程序的转化)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本章概要】
第一百八十条(上诉的提起)
[刑事上诉状样式]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样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
第一百八十三条(上诉、抗诉的时限)
第一百八十四条(提起上诉的方式和程序)
第一百八十五条(抗诉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二审法院的全面审查原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案件审理中
的派员出庭)
第一百八十九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样式〕
[二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样式」
[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样式」
第一百九十条(上诉不加剂原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
的诉讼程序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
案件的审理)
[二审维持、变更、撤销一审裁定
刑事裁定书样式〕
第一百九十四条(重审案件审限的计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所适用程序
的原则性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二审案件的审限)
第一百九十七条(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本章概要】
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的核准权)
[核准死刑刑事裁定书样式]
[复核死刑改判刑事判决书样式」
[复核死刑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样
式〕
第二百条(中、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死刑复核
的程序)
第二百零一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
[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事裁定
书样式]
[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改判刑事判决
书样式〕
第二百零二条(复核死刑、死缓案件的审判组织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本意概要】
第二百零三条(申诉的主体范围、效力和受理)
[申诉书样式〕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之情形)
第二百零五条(对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主体
理由及方式)
第二百零六条(再审案件的审理)
[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
样式〕
[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
样式〕
[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
判刑事判决书样式〕
[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
定书样式〕
[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
定书样式」
[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
持原判刑事裁定书样式〕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案件的审限)
第四编执行
【本编概要】
第二百零八条(执行的依据)
第二百零九条(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死刑和死缓案件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交付执行死刑的期限,停止执行
死刑的原因及处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死刑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
定的法律监督)
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中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缓刑、假释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罚金刑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条(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罪犯又犯罪和漏罪的处理以及对
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检
察监督)
第二百二十三条(执行机关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和对
罪犯提出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
的法律监督)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行使侦查
权及办案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决定》第一百一十条(时间效力范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
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l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89次会议通过 1998
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 1998年
9月8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
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
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
1999年1月18日施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第35号令发布施
行)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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