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研究
编号:98161
书名: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研究
作者:于波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4-11-1
入库时间:2024-12-6
定价:42元
[图书内容简介]
"互联网技术迭代催生媒介新形态、PC时代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跃升,重塑了互联网流量分布及商业模式,同时也改变了网络侵权治理格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往往手段更加隐蔽、成本更加低廉、损害更加深重,而以《数字千禧年版权法》确立的“通知-移除”规则不仅异化为网络服务商逃避责任的制度工具,在应对复杂频发的网络侵权时,也面临规则失灵的窘境。在此背景下,打破旧有的网络治理思路,设立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进行规则补强势在必行。
研究网络侵权离不开网络服务商这一特殊主体,明确其角色定位、内涵外延是探索义务设定的前提。为此,本书以网络服务商这一角色为锚点,从审查义务设立的基本问题、正当性、可行性及规则化四个方面展开,旨在构建一套以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加“通知-移除”规则这一兼具事前与事后保护的互联网治理新模式,积极响应未来内容为王的网络生态的法治需求,助力网络强国建设。
"
[图书目录]
"目 录
引 言
第一章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 网络服务商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一、网络服务商的定义
二、网络服务商免责规则的确立与失灵
三、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缘起与发展
第二节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类别
一、公法审查义务与私法审查义务
二、普遍审查义务与特定审查义务
三、事前审查义务与事后审查义务
第三节 审查义务与相关法律义务的界分
一、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
二、审查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
三、审查义务与过滤义务
第二章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设立的正当性
第一节 权利基础:客观价值秩序理论
一、知识产权的积极保护义务
二、审查义务在保护义务体系中的必要性
第二节 理论依据:“网络守门人”责任理论
一、网络环境使知识产权法政策发生变迁
二、网络服务商与网络“守门人”
第三节 法经济学视角:审查义务与负外部性
一、审查义务是具有经济效率的权利义务配置
二、负外部性:市场自动调节无法实现最优效果
第四节 制度优势:弥补通知—移除规则的功能不足
一、利益妥协下的“通知—移除”规则
二、“通知—移除”规则的失灵
第三章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设立的可行性
第一节 技术发展:服务商具有审查的技术实力
一、算法推送技术的发展与运用
二、过滤审查技术的发展与成熟
三、网络服务商对于过滤技术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节 商业模式:审查义务有利于完善网络服务商经营模式
一、“通知—移除”规则下网络服务商的商业模式
二、审查义务下网络服务商的商业模式
第三节 理论排除:“中立”理论无以否定审查义务
一、网络中立原则与审查义务
二、技术中立与审查义务
第四章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制度化路径
第一节 法律义务与侵权过错类型的对应机理
一、法律义务与主观状态之间的对应关系
二、法律义务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引起关系
三、技术发展与过错判定之间的动态联系
第二节 域外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探索与实践
一、由政府代替履行审查义务的法国HADOPI法案
二、通过司法裁判与私人协议明确审查义务的美国经验
三、不断强化审查义务的欧盟互联网平台治理规范
四、我国司法实践对审查义务的创新与突破
第三节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制度构建
一、适用主体:区别网络服务商的服务类型、商业模式与市场地位
二、设立标准:技术因素与标准量化
三、容错机制:建立错误过滤救济机制
结 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