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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理解与适用
编号:98536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理解与适用
作者:曹宇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5-1-1
入库时间:2025-1-19
定价:98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依照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具体章节与条文铺陈,坚持运用理论研究与实务观察相结合的编写思路,全面逐条解读《矿产资源法》的条文。试图通过条文主旨、立法目的、立法沿革、规范解读、典型案例、资料索引以及规范链接等不同视角,帮助读者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基础法理以及适用空间。
我们希望,本书的编辑出版,能够促进矿产资源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入交流,共同推动矿产资源法律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准确适用,助力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蓝图。"

[图书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据】
 第六条 【费用、资源税】
 第七条 【地质调查】
 第八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
 第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条 【储备体系和应急体系】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利益】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
第二章 矿业权
 第十六条 【矿业权有偿取得、矿业权概念】
 第十七条 【矿业权出让方式、权限及平台】
 第十八条 【矿业权出让要求】
 第十九条 【竞争性出让要求】
 第二十条 【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期限】
 第二十五条 【探矿权转采矿权】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公益性收回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勘查、开采】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 【探矿权的豁免】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的豁免】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条 【基础性地质调查、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
 第三十一条 【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矿产资源压覆】
 第三十三条 【方案、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矿业用地】
 第三十五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权利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油气探采合一】
 第三十七条 【绿色矿山建设及勘查、开采的技术、措施要求】
 第三十八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活动结束后的恢复义务】
 第三十九条 【综合利用】
 第四十条 【储量】
 第四十一条 【矿山闭坑】
 第四十二条 【环保安监等义务的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发现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处理】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四条 【矿区生态修复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矿区生态修复义务主体】
 第四十六条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与批准】
 第四十七条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落实】
 第四十八条 【矿区生态修复验收】
 第四十九条 【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第五十一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品储备】
 第五十二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产能储备】
 第五十三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地储备】
 第五十四条 【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体系】
 第五十五条 【应急状态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主体】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措施】
 第五十八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
 第五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
 第六十条 【信用信息】
 第六十一条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失职渎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探矿权型非法勘查】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采矿权型非法开采】
 第六十五条 【违法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型非法勘查】
 第六十七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型非法开采】
 第六十八条 【矿业权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探矿权人未履行恢复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矿业权人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矿权人违反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矿业权人妨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第七十六条 【行政责任的转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行为的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国际条约】
 第八十条 【施行日期】
后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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