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民法典
编号:98573
书名:荷兰民法典
作者:高圣平,夏沁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4-11-1
入库时间:2025-1-19
定价:248元
[图书内容简介]
《荷兰民法典(译著)》是国内初本全面翻译《荷兰民法典》的译著。本译著遵循《荷兰民法典》采用的潘德克吞立法体系,首先区分人法(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与财产法的一般规则(第三部分),其次,在财产法中区分物权(第五部分)和债权(第六部分),最后在债权中又区分一般规则(第六部分)和特殊合同(第七部分和第八部分)。最终成果的基本内容通过系统的整理荷兰民法典的荷兰文本、英文文本以及中文文本之间的表达差异,确定统一的文本规范用语和术语表达,从而完成了对整个文本校对、翻译和统稿。
[图书目录]
"目 录
第一编 自然人与家庭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姓名
第三章 住所
第四章 户籍
第一节 户籍员
第二节 户籍登记簿的保管
第三节 户籍证与证件的当事人
第四节 出生证与死亡证
第五节 户籍证的事后变更
第六节 特定司法裁判的登记证件
第七节 户籍证件及其副本、摘录的证明力
第八节 户籍证件的公开
第九节 户籍登记簿的增加、更正及事后变更
第十节 外国证件的登记以及命令制作替代出生证的司法裁决
第十一节 外国证件或者法院裁判有效性的确认裁决
第十二节 拒绝制作户籍证或者其他行为的法律救济
第十三节 变更出生证上性别说明的法院判决
第十四节 与户籍和国籍事项相关的咨询委员会
第五章 婚姻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结婚的条件
第二节 结婚前必须办理的手续
第三节 结婚的异议
第四节 婚姻的缔结
第五节 婚姻无效
第五节之一 [2009年3月1日废止]
第六节 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五章之一 登记伴侣关系
第六章 配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夫妻共有财产[适用于2012年1月1日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
第三节 夫妻共有财产的终止
第四节 因法院裁判而终止夫妻共有财产
第八章 婚姻协议[适用于2012年1月1日后]
第一节 婚姻协议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婚姻上的分享义务
第二节第一分节 婚姻上的分享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二分节 期间性的分享义务
第二节第三分节 最终分享义务
第三节 [2003年1月1日废止]
第九章 婚姻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 婚姻关系终止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离婚
第十章 分居以及分居后终止婚姻关系
第一节 分居
第二节 分居后婚姻关系的终止
第十一章 血亲关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对通过婚姻而产生的父亲身份的否认
第二节之一 对通过婚姻而产生的母亲身份的否认
第三节 认领
第四节 父亲身份的司法确认
第五节 家庭身份的主张和争议
第六节 特别监护人
第十二章 收养
第十三章 未成年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赋予未成年人行为能力
第三节 儿童保护理事会
第四节 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的登记
第十四章 对未成年人的照管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亲权
第二节第一分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后父母的共同照管权以及离婚后父母一方的照管权
第二节第一分节之一 登记伴侣关系期间父母共同行使照管权
第二节第二分节 离婚以外的其他情形下由父母一方行使照管权
第二节第二分节之一 未成年母亲宣告成年后的照管权
第二节第三分节 父母对子女财产的管理
第三节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行使照管权的共同规定
第三节之一 父母一方与非父母共同行使照管权
第三节之一第一分节 父母一方和非父母依法共同行使照管权
第三节之一第二分节 法院裁决由父母一方和非父母共同行使照管权
第三节之一第三分节 父母一方和非父母共同行使照管权的共同规定
第四节 对未成年人实施监管
第五节 亲权的撤销和剥夺
第六节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第六节第一分节 对未成年人监护的一般规定
第六节第二分节 父母指定的监护
第六节第三分节 法院指定的监护
第六节第四分节 法人监护
第六节第五分节 监护人的免职
第六节第六分节 无能力行使监护权
第六节第七分节 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实施监管
第六节第八分节 剥夺监护权
第六节第九分节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管
第六节第十分节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
第六节第十一分节 监护终止时提供账目
第十五章 与儿童交往和分享信息
第十六章 成年人监护
第十七章 抚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于未成年子女、继子女的照顾和抚养费用的规定
第十八章 缺席、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一节 基于缺席主体利益而为的信托管理
第二节 失踪者
第三节 特定情况下的宣告死亡
第十九章 成年人信托管理
第二十章 成年人的保护性监管(保佐)
第二编 法人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协会
第三章 合作社和互助保险协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大型合作社和大型互助保险协会的监事会
第三节 行政诉讼 [2013年1月1日废止]
第四章 股份公司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份
第三节 股份公司的资本
第四节 股东大会
第五节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和对董事会的监督
第六节 大型股份公司的监事会
第七节 股份公司的解散
第八节 上诉 [2013年1月1日废止]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份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
第四节 股东大会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对董事会的监督
第六节 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第七节 公司解散
第八节 上诉 [2013年1月1日废止]
第六章 基金会
第七章 合并和分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并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之一 跨境合并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分立的一般规定
第五节 被分立或者新设公司为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争议解决规则和检查权
第一节 股东间争议解决的规则
第二节 检查权
第三节 公开招标
第九章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关于资产负债表和说明的规定
第三节第一分节 资产负债表的主要项目划分
第三节第二分节 资产
第三节第三分节 股本权益和负债
第四节 关于损益表和说明的规定
第五节 关于说明的特殊规则
第六节 关于计量原则和损益确认规则的规定
第七节 年度报告
第八节 其他规定
第九节 审计
第十节 公开
第十一节 基于法人经营规模的豁免
第十二节 关于不同性质的法人的规定
第十三节 合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节 关于银行的规定
第十五节 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
第十五节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节第二分节 关于资产负债表和说明的规定
第十五节第三分节 关于损益表和说明的规定
第十五节第三分节之一 总损益说明
第十五节第四分节 关于说明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节第五分节 关于计量原则和损益确认规则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节第六分节 关于合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节 法律诉讼
第三编 财产法总则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定义
第一节之一 电子财产交易
第一节之二 账簿
第二节 关于登记财产的登记
第二章 法律行为
第三章 代理
第四章 财产的取得和丧失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的转让和定限物权的抛弃
第三节 依据时效的取得和丧失
第五章 占有和持有
第六章 信托财产的管理
第七章 财产共同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若干特殊财产共同体
第三节 无效分割和可被宣告无效的分割
第八章 用益权
第九章 质权和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质权
第三节 托管凭证持有人的质权
第四节 抵押权
第十章 财产上的追索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定财产上的特别优先权
第三节 全部财产上的一般优先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十一章 诉讼权利
第四编 继承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未分居配偶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
第一节 未分居配偶和子女的法定继承
第二节 其他法定权利
第四章 遗嘱
第一节 遗嘱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遗嘱能力和受益人
第三节 特留份
第三节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三节第二分节 特留份的范围
第三节第三分节 特留份的实现
第四节 遗嘱的形式
第五节 遗嘱撤回
第五章 遗嘱的各种内容
第一节 指定继承
第二节 遗赠
第二节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二分节 视同遗赠的赠与和其他行为
第三节 遗嘱义务
第四节 基金会
第五节 附期限和附条件遗赠
第六节 遗嘱执行人
第七节 遗嘱中的信托管理
第七节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七节第二分节 信托管理人
第七节第三分节 信托管理的法律效果
第七节第四分节 信托管理终止
第六章 继承的法律效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继承或者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三节 遗产清算
第四节 遗产分配
第五编 物权
第一章 所有权总则
第二章 动产所有权
第三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四章 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共有
第六章 地役权
第七章 永租权
第八章 地上权
第九章 公寓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业主协会
第三节 保险合同所生的权利
第四节 设立公寓权的公证文书的修改和区分的终止
第六编 债法总则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务人的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
第三节 多数债权人
第四节 选择之债
第五节 附条件之债
第六节 债的履行
第七节 中止履行的权利
第八节 债权人迟延
第九节 债务不履行的效力
第九节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九节第二分节 债务人迟延
第九节第三分节 债务不履行的其他效力
第九节第四分节 违约金条款
第十节 损害赔偿的法定义务
第十一节 金钱之债
第十二节 抵销
第二章 债权和债务的转移以及债权的放弃
第一节 债权的转移
第二节 代位清偿
第三节 债务承担和概括承受
第四节 债权放弃和混同
第三章 侵权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对人和对物的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责任
第三节之一 不正当商业行为
第四节 误导和比较广告
第四节之一 电子交易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关于追索权的暂行规则
第四章 侵权行为和合同之外的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
第二节 无因偿付
第三节 不当得利
第五章 合同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之一 有关欧盟服务指令的提供商及其服务的信息
第三节 格式条款
第四节 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双务合同
第七编 典型合同
第一章 买卖合同和互易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 出卖人的义务
第三节 出卖人不履行义务的特别后果
第四节 买受人的义务
第五节 买受人违约的特别后果
第六节 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七节 损害赔偿
第八节 撤销权
第九节 试用买卖
第九节之一 远程合同
第十节 财产权利的买卖
第十节之一 出让不动产的使用权
第十一节 [预留]
第十二节 互易合同
第一章之一 分时使用、长期度假产品、协助交易和交易系统合同
第二章 融资担保合同
第二章之一 消费者信用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订立消费者信用合同前的信息
第三节 消费者信用合同的信息和权利
第四节 年收费率
第五节 债权人和信贷中介机构
第六节 附则
第七节 关于消费者信用合同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之二 货物信用合同
第一节 有关动产和非登记财产的信贷
第二节 不动产的租购合同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租赁购买住房合同
第三节 有关住宅不动产的消费者信用合同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签订信用合同前的信息和行为
第三分节 年收费率
第四分节 有关信用合同的信息和权利
第五分节 附则
第二章之三 贷款合同
第二章之四 质押合同
第三章 赠与合同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出租人的义务
第三节 承租人的义务
第四节 租赁物转让时的租赁移转和租赁终止
第五节 住房租赁
第五节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五节第二分节 租金和其他报酬
第五节第三分节 共同租赁和继续租赁
第五节第四分节 租赁的终止
第六节 经营场所租赁
第五章 农业租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农业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三节 农业租赁合同的批准
第四节 农业租赁合同的期限
第五节 农业租金
第六节 农业出租人的义务
第七节 农业承租人的义务
第八节 农业租赁物转让时的农业租赁移转
第九节 农业租赁承担
第十节 农业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十一节 农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节 特种农业租赁合同
第十二节第一分节 公共机构农业租赁
第十二节第二分节 保留地农业租赁
第十二节第三分节 零碎地农业租赁
第十二节第四分节 种植地农业租赁和空地农业租赁
第十三节 强制性规定
第十四节 附则
第六章 借款合同
第七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居间合同
第四节 商业代理合同
第五节 医疗合同
第七章之一 旅行合同
第一节 定义和范围
第二节 信息义务和一揽子旅游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旅游开始前对旅游合同的修改
第四节 一揽子旅游的实施
第五节 破产情况下的保护
第六节 旅行安排
第七节 附则
第七章之二 支付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支付交易的授权
第三节 支付交易的执行
第三节第一分节 支付令、费用和转让金额
第三节第二分节 执行期和价值日
第三节第三分节 责任
第四节 附则
第八章 出版合同
第九章 保管合同
第十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休假和请假
第三节 平等对待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
第五节 雇主的特别义务
第六节 雇员的特别义务
第七节 企业移转时雇员的权利
第八节 劳动合同终止
第九节 商业代理人的特别规定
第十节 劳务派遣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节 与海事劳动合同有关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节之一 有关海上捕捞的海事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节之二 海上捕捞的合作合同
第十一章 集体劳动合同 [预留]
第十二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非从事职业或者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定作人建造住宅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章 商业合作协议
第十四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职业或者经营外的保证
第三节 保证在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以及保证人和对债务承担责任的非债务人之间的法律效果
第十五章 和解合同
第十六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七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损害保险合同
第三节 定额保险合同
第三节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三节第二分节 人寿保险合同
第十八章 终身年金
第十九章 汇票和其他商业票据 [预留]
第二十章 支票 [预留]
第七编之一 典型合同(续)
第五章之一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第六章至第八章
第九章 合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
第三节 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债务
第四节 合伙解散的各种方式
第十章至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使用借贷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借用人的义务
第三节 出借人的义务
第十四章 消费借贷合同
第十五章 永久年金合同
第十六章 射幸合同
第一节 [废止]
第二节 [废止]
第三节 赌博和打赌
第十七章至第十九章 [废止]
第二十章 附则
第八编 运输法
第一部分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运输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节 货物运输承揽合同
第四节 旅客运输合同
第五节 国内公共旅客运输合同
第六节 旅客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部分 海商法
第三章 海上航运合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海船上的权利
第三节 海船优先权
第四节 对海船上货物的优先权
第五节 附则
第四章 海员和船长
第一节 海船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五章 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四节 若干特殊的合同
第六章 事故
第一节 碰撞
第二节 救助
第三节 共同海损
第四节 海船上的危险物质
第五节 油污损害责任
第五节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和适用范围
第五节第二分节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
第五节第三分节 责任保险
第五节第四分节 行政诉讼 [2013年1月1日废止]
第七章 海事请求权的责任限额
第三部分 内水航运法
第八章 内水船舶和船上的货物
第一节 内水航运合伙
第二节 内水船舶上的权利
第三节 登记内水船舶的租购
第四节 内水船舶上的优先权
第五节 对内水船舶上货物的优先权
第六节 附则
第九章 内水船舶的船员和船长
第一节 海船船员 [预留]
第二节 船长
第十章 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内水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内水旅客运输合同
第四节 若干特殊的合同
第十一章 事故
第一节 碰撞
第二节 救助
第三节 共同损失
第四节 内水船舶上的危险物质
第十二章 内水船舶所有权人的责任限额
第四部分 道路运输法
第十三章 道路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四节 搬家合同
第十四章 事故
第一节 车辆上的危险品
第二节 第8:1221条至第8:1299条 [预留]
第五部分 航空法
第十五章 航空器
第一节 航空器上的权利
第二节 航空器上的优先权
第三节 附则
第十六章 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连续运输
第十七章 第8:1421条至第8:1549条 [预留]
第六部分 铁路运输
第十八章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节 责任
第四节 权利行使
第五节 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章 事故
第一节 铁路车辆和铁路基础设施的责任
第二节 铁路车辆上的危险品
第七部分 附则
第二十章 时效和除斥期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货物运输
第三节 特殊经营合同
第四节 运输承揽合同
第五节 旅客运输
第六节 旅游合同
第七节 航运合伙
第八节 对海船船长或者内水船舶船长的请求权
第九节 碰撞
第十节 救助
第十一节 共同海损
第十二节 海船、内水船舶、车辆和铁路车辆上的危险物质
第十三节 航空法
最后规定
第九编 知识产权法 [预留]
第十编 国际私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姓名
第三章 婚姻
第一节 签约和承认婚姻的有效性
第二节 配偶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婚姻财产制度
第四节 离婚和分居
第四章 登记伴侣关系
第一节 在荷兰境内缔结的登记伴侣关系
第二节 对荷兰境外登记伴侣关系的承认
第三节 登记伴侣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登记伴侣财产制度
第五节 终止荷兰境内的登记伴侣关系
第六节 承认荷兰境外登记伴侣关系的终止
第七节 扶养义务
第八节 过渡性法律
第五章 继承权
第一节 家庭关系
第二节 通过承认或者司法裁定确认父子关系而形成的家庭关系
第三节 通过合法化途径建立的家庭关系
第四节 因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关系
第五节 对外国法院判决和法律事实的承认
第六节 过渡性法律
第六章 收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在荷兰颁布的收养法令
第三节 对外国收养的承认
第四节 过渡性法律
第七章 家庭法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 父母的责任和对儿童的保护
第二节 国际诱拐儿童
第三节 [预留]
第四节 抚养义务
第八章 联合体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物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权制度
第三节 与债权有关的物权制度
第四节 公司股份的物权制度
第五节 可转让证券的物权制度
第十一章 信托法
第十二章 继承
第十三章 合同义务
第十四章 非合同义务
第十五章 海事法、内陆航行法和航空法的规定
第十六章 仲裁
附 录 术语表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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