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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
编号:98646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
作者: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治
出版时间:2025-1-1
入库时间:2025-2-11
定价:28元
[图书内容简介]
"【学习导读】总结监察法主要内容及最新修改要点。
【条文主旨】提炼条文核心要义,帮助理解记忆条文内容。
【新旧对照】新旧法一一对应,增改删一目了然。
【重点解读】逐条解读重点内容,侧重最新修改条文的理解与把握。
【附赠内容】免费赠送关联法规电子版。"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学习导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18年3月20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以下简称《监察法》)本书中其他法律法规简称无特殊标注的采用同样的处理方式。,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监察法》是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监察法》规定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监察法》的实施,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地对《监察法》作出修改完善。
2024年9月13日至10月12日,《监察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保持《监察法》总体稳定,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保持基本监察制度顶层设计的连续性。
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监察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
修改后的《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二、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
根据反腐败工作需要和监察工作特点,构建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
一是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
二是增加责令候查措施。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的适用,彰显监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三是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有重大安全风险等情况下可以进行管护,以保障办案安全。
三、完善监察程序
一是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以适应监察办案实际,解决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
二是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对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作出原则规定。将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开展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工作提供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是配套完善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限、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并赋予有关人员申请变更监察强制措施的权利。
四是规定审理程序和审理工作要求,突出审理对调查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
四、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
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相衔接,充实完善国家监委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进一步丰富追逃追赃法律手段。
五、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一是增加特约监察员监督相关内容。
二是增加规定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
三是结合新增监察强制措施、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要求,相应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
六、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
一是强化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要求。在总则中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写入监察工作原则,进一步突出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并贯通体现到修法内容的各个方面。在第五章监察程序中增加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并明确了不得以暴力方式收集证据的要求,坚决杜绝暴力取证。
二是强化公民权利保障。在监察工作原则中增写“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改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依法全面保障人权的鲜明立场。
三是确保严格依法慎用监察强制措施。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在依法授予必要的监察强制措施的同时,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适用情形予以列举式规定,明确采取新增监察强制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防止滥用;完善相关权益保障条款和刑期折抵规定,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严格限定留置期限“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适用条件、审批层级,切实防止实践中泛化使用。同时,专门增加关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以减少留置措施的适用。
四是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增加规定禁闭措施,巩固深化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体现对监察人员从严监督和约束。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促进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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