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2版)(法学文库)
编号:9901
书名:民法总论(第2版)(法学文库)
作者:龙卫球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2-12-26
入库时间:2002-12-26
定价: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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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民法总论是民法中最抽象的理论体系,阐释起来非常困难。我写
作本书并无野心创建独特的学术体系。过去10年来,我只是一直试
图通过研究积累,将所收集到的经典民法学家们有关民法总论的研究
资料做一个勤恳的整理。所以,这本书的体系和主要理论成果,应归
功于书中所引著述的民法学家们。当然,我希望我的整理也是有益的
努力,对当前我国民法学的学术背景起到一定的梳理作用。就某些主
要理论问题,我也在自己研究基础上,给出自己的讨论,以期抛砖引
玉。这或许也称得上是一种学术积累和交流。我深信,中国民法学有
朝一日,必大放异彩,但其前提是能够承前启后。创造新理论,解决
新问题,不应只求维新,而也应求论理。所以,我理解,承前启后
者,必以论理为其核心。中国未来民法学,其理之源泉,除了创新的
思考,还在于人类既有的经验智识。悉心整理以往之学术成就,是理
解和吸收这种既有经验智识的一个途径,是将死的历史转化为活的源
流的一个方法。
在本书,我以能够收集的资料为限,借助材料分析,搭建了我所
理解的传统民法总论体系。具体撰写中,在方法上,突出主要学理问
题,交代其背景,依一定的学术发展脉络汇编整理各家见解,注重挖
掘原创者的学术思路和异议者的不同思考。我的学术用意也很明显:
一切主要的学理问题,都不应以通说为终结,而是应呈现思考的开放
性。通过对民法主要学理问题的考察,人们应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学术
规律:在人类设计的民法制度中,那些经过人类智慧充分论理、最后
妥协形成的规则,总是能够历经久远不修正或者作极小的修正,留存
于现世,并依然是民众心中信服的规则,甚至是社会智识文明的象
征。所以,我认为,所谓法治,必是善法之治,而所谓善法,就是指
这种包容过充分论理、深具智识的规则体系。本书通过对传统民法学
理的揭示,也得出这样一种认识:传统民法的许多制度,通常不是简
单的社会势力支配或势力妥协的产物,而是丰富的融入了相当深刻的
智识争论、妥协的产物。
这本民法总论也是我多年民法教学的总结。实际上,五年来我在
中国政法大学讲课中已经使用它作为教案。每一年,根据教学反馈以
及学术进展,我总是尽所能地做出修正。为了阐释和探讨中国目前的
民法总论体系,我以传统框架为参考坐标,对目前中国民事立法所立
足的总论部分主要理论或理由,也作了归纳定性,对目前中国民事实
践遇到的有关重要问题,也进行了梳理。我对此所做的工作,不只是
阐释、比较不同法域,而是更注意探求合理性,并尽可能在思考中提
出自己的学理建议,期望引起学界共鸣。本书还特别试图弥补国内有
关教材在某些方面不够深入的不足,例如在第三章“权利主体”和第
四章“法律行为”,我均使用了很长篇幅,以便更充分呈现其学术背
景和学理内涵。
本书的出版,实出于许多师长、朋友热情的鼓励和催促。所以,
就本书的出版,我应向他们表示感谢,限于篇幅,这里不—一列名。
但我要特别感谢友人李炳强兄,他以真正的古道热肠,帮助我出版此
书。中国法制出版社慨然出版本书,使我深感学术之途并不寂寞。李
仕春兄付出了辛苦而有益的编辑劳动,我也在此谨志谢忱。民法学理
博大精深。,我学识有限,兼之收集材料也有限,思虑不足,在所难
免,欢迎批评或指正。
龙卫球手中国政法大学
2001年2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导言
第一节法律分立中的私法
一、法律的定义
二、法律和法院
三、实在法和理想法
四、法律分立中的私法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制度语源
一、日本移植说辨析
二、日本创造民法术语的史实
三、“民法”语源探寻的意义
四、民法传统的一元性
第三节民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实质含义
二、民法的形式含义:民法典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四、民法和商法
五、民法和经济法
第四节民法的法律渊源
一、民法法源概说
二、萨维尼的法源理论
三、大陆法系民法的法律渊源
四、英美法系民法的法律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
第五节民法法条
一、法条的概念
二、法规范、法律规定与法条
三、民法法条的性质
四、完全性法条的逻辑结构
五、不完全性法条
六、复合性法条
第六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原则(Rechtsprinzpien)的意义
二、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修
四、我国《民法通则》宣示的基本原则
五、民法基本原则或原刷条款的适用问题
第七节民法体系和体例
一、19世纪概念法学的民法体系观
二、现代法学的民法体系现
三、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和体例
四、普通法系的民法体系和体例
五、我国民法的体系和体例
第八节民法的效力及其范围
一、民法效力之范围性
二、民法对时间的效力的原则
三、民法对空间的效力的原则
四、民法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五、民法对事项的效力的原则
第九节民法的适用
一、传统理论上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
二、取得小前提:确定案件事实,并
通过判断进行涵摄或归属
三、取得大前提:确定应适用的法规范
及其具体内容
四、推断法律适用的结论:赋予具体法
效果
五、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
六、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补充
七、英美国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
八、威尔威格的类观点学方法
第二章法律关系和权利
第一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规范属性
二、法律关系的本质
三、法律关系作为私法的基本工具
四、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法律关系的分类
六、民法上“不法”的构成与法律关系
第二节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和语源
二、权利的本质和意义
三、法益、权限和权能
四、权利主体、标的、内容
五、权利的种类
六、法规竞合和权利竞合
七、权利的行使和实现
八、义务
九、权利概念和人权概念
十、权利概念和民权概念
十一、我国“权利”制度的当代发展
第三节权利(法律关系)的变动及其原因
一、权利(法律关系)的变动
二、权利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三、法律事实的类型
第三章权利主体
第一节权利主体概说
一、权利主体和人法
二、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概念
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四、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
五、当代权利能力理论的发展
第二节权利主体制度的演进
一、古罗马的权利主体制度
二、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主体制度
三、《德国民法典》的主体制度
四、正体制度合理化思考
第三节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概念的规范属性
三、自然人的生命
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五、胎儿的特殊问题
六、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失踪人法律问题
第四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制度价值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设定标准
三、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
四、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制度比较
五、特别行为能力
六、自然入的责任能力
第五节监护制度及其改革
一、监护的概念和制度意义
二、我国的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的比较
第六节自然人的人格权
一、自然人人格权的概念
二、自然人人格机制度的两种体例
三、自然人人格权制度的当代发展
四、我国《民法通则》自然人人格权制度及其发展
五、自然人死后人格保护问题
六、自然入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七、简单总结
第七节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属性
一、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身份权
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八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和自然人
三、法人主体地位的实在性
四、法人的本质
五、法人制度的作用
六、法人的分类
第九节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法人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性质限制
三、法人权利能力的法令限制
四、法人权利能力的目的事业限制
第十节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地位属性
二、广义法人机关的内部结构
三、法人的对外代表或对外执行机关
四、法人的知悉或法人机关的知悉构成问题
第十一节法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一、法人的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责任能力
第十二节法人的成立及其管理
一、法人成立管理的理论基础
二、法人成立管理的原则和程序
三、筹备中法人的法律地位
四、国家对成立后法人的管理
第十三节法人的其他属性
一、法人的住所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
三、联营制度
第十四节法人人格的否认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和形式
二、直索责任适用的范围
三、直索责任的替代方法
第十五节法人终止和清算中的法人
一、法人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二、清算中的法人
第十六节无权利能力社团
一、民法上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二、学说批评
三、有关国家立法和实务新发展
四、无权利能力社团问题的评析
第十七节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的类型
三、我国合伙制度
第四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理念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和私法自治
三、法律行为理论的成就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二、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
三、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四、加利行为与非加利行为
五、要物行为和诺成行为
六、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七、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八、独立行为与补足行为
九、生存行为与死因行为
十、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十一、生效的法律行为和不生效的法律行为
十二、其他分类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一般效力
二、法律行为的三要素
三、意思表示的概念、构成和方式
四、意思表示的方式
五、意思表示的类型
五、意思表示的完成
六、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的区分
二、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三、法律行为主体的生效要件
四、法律行为内容的生效要件
五、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六、法律行为形式的生效要件
第五节意思表示瑕疵
一、意思表示艰疵的规范类型
二、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暇疵的意思表示
第六节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一、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的类型
二、(绝对)无效法律行为
三、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四、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五、对特定人无效的法律行为
六、部分无效
七、法律行为无效时的更换
第七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计划的可能性
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性质
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四、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八节法律行为的交易基础联疵学说
一、交易基础学说的必要性
二、温德塞的学说
三、法律行为交易基础的分类构造
四、客观交易基础理论的发展
五、主观交易基础理论的发展
第九节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法律行为解释的必要性
二、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
解释的区别
三、我国法上的法律行为解释
三、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解释
四、法国法上的合同解释
五、瑞士法的法律行为解释
第十节物权行为的理论和应用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和早期发展
二、《德国民法典》的观念
三、基尔克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批评
四、《德国民法典》的立场
五、判例和学说的新发展
六、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的制度
功能区别
七、我国关于物权行为的制度和理论
第十一节代理
一、代理制度的源流和制度理由
二、代理与归属规范
三、法人机关与代理制度
四、代理的性质
五、代理的要件
六、代理的范围
七、代理权的取得
八、无权代理
九、代理权的滥用限制
十、再代理问题
十一、共同代理(复数代理)
十二、代理权的消灭
十三、间接代理和行纪
第五章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时间的民法意义及其规范属性
一、时间在民法上的意义
二、民法上时间规范的作用类型和法律属性
三、时间在民法上的规定形式
第二节期日和期间
一、期日和期间的立法体例
二、期日
一、期间
第三节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规范特点
二、时效的类型和历史源流
三、取得时效
四、诉讼时效或消灭时效
第四节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性质和客体
二、除斥期间的历史源流
三、除斥期间的类型
四、除斥期间的期限及其起算
五、除斥期间完成的法律效力
六、除年期间的中断、中止和不完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