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注释本
编号:99117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注释本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帜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5-3-1
入库时间:2025-3-27
定价:16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内容为中心,通过提炼主旨、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的形式,对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法律责任等要点进行详细解读。
[图书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第三条 退役军人的权益保障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安置原则及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的责任
第七条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经费
第十条 社会力量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 制定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
第十四条 持证明按时报到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优待证
第十六条 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移交接收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
第二十一条 军官退役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军士退役安置方式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退役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不同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
第二十五条 优先安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和待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停发退役金
第二十八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拥军优属和家属安置
第三十条 退役安置办法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教育培训基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教育培训体系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教育资助
第三十五条 入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对培训质量的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 鼓励、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条 残疾退役军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免费或优惠的就业创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及退役军人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 面向退役军人招考的各种岗位
第四十四条 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第四十五条 创业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创业优待
第四十七条 招用退役军人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八条 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
第四十九条 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一条 安置住房优待
第五十二条 就医优待
第五十三条 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优待
第五十四条 收治或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 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六条 残疾抚恤
第七章 褒扬激励
第五十七条 荣誉激励机制
第五十八条 迎接仪式
第五十九条 光荣牌
第六十条 参加重大庆典活动
第六十一条 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
第六十二条 先进事迹宣传
第六十三条 编录地方志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
第六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的建立及修缮、保管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
第六十六条 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十八条 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宣传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
第七十一条 指导、督促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七十三条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检举、控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七十七条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调整退役军人退役待遇
第八十条 法律衔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二条 文职干部与军队院校学员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三条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其他人员安置管理
第八十五条 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节录)(2020.12.2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4.27)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7.29)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1.19)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2012.10.20)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12.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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