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用版)
编号:99446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用版)
作者: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治
出版时间:2025-4-25
入库时间:2025-5-19
定价:26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2009年6月27日、2024年9月13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对统计法所有法律条文均加注条旨,方便了解该法条的内容,在重点条文下根据权威机关的相关解读加注了注释,此外还收录了与法条内容相关联案例的裁判要旨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文号。其后还附录了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我国统计相关法律制度、开展工作的实用指导用书。
[图书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加强统计监督]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基本任务】[统计法的适用范围][统计的基本任务]
第三条【统计体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和保障】[为统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统计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统计监督】[国家构建统计监督体系][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统计监督的程序性要求]
第七条【独立行使统计法定职权】[有关负责人不得违法干预统计工作]
第八条【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统计调查对象范围]
第九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第十条【社会监督】[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2017年5月28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2019年11月21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09年3月25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4日)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6日)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6日)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22年5月19日)
……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统计局关于5起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节录)
内容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理解与适用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一、准确把握《统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保持原《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推动统计工作信息化和科学化建设、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3条、修改21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加强统计监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二是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第三,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四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为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使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能够符合新发展理念,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第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有效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一是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二是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
第六,加强统计信息共享。为提高政府统计效能、消除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七,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一是与监察体制改革、《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复议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衔接,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二是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三是增加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认真总结《统计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备案、审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理解与适用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或者备案]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目前,大部分常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都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目前,全国经济普查(包括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的方案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般为国务院各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者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制定。
(2)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比如,开展全国经济普查(包括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需要由国务院作出决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开展普查或者调查的通知;普查或者调查方案需要报经国务院各普查领导小组或者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协调小组批准。其他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或者备案]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包括部门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在实际工作中,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等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也拥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权。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或者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准确界定“本部门管辖系统”是依法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统计工作实践中,本部门管辖系统包括:本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的机构,以及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
(1)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报送相应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条文参见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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