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与适用(第二版)
编号:99858
书名: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与适用(第二版)
作者:李富声,吕福鑫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5-8-1
入库时间:2025-8-22
定价:79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编写,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为脉络和主线,围绕条文主旨、解读与适用、实务要点、案例与评析等内容,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解读。
本书编写坚持理论与实务融通结合,紧扣条文内容,逐条进行阐释;立足执法实际,突出本法与现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关系等;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评析,以辅助释法;对修订的新内容给予了重点关注。本书希望通过这一新法的理解与适用,给予一线办案人员一定的参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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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任务及立法依据】
第二条【治安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空间效力】
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及治安案件的管辖】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九条【治安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第十一条【查获物品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第十六条【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九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认过认罚从宽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及其例外】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矫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七条【扰乱国家考试秩序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八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关制造或传播虚假危险信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及其处罚】
第三十条【寻衅滋事行为及其处罚】
第三十一条【有关邪教、会道门、非法的宗教迷信等非法活动行为】
第三十二条【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行为及其处罚】
第三十五条【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及处罚】
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妨害列车、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放升空物体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侵犯不满16周岁的人、残疾人人身权利、强迫他人劳动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及处罚】
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行为及处罚】
第四十九条【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者以滋扰方式乞讨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诽谤他人,诬告陷害他人,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二条【猥亵他人、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三条【虐待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及遗弃被扶养人的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四条【强迫交易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五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六条【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七条【侵犯他人邮件、快件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及处罚】
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第六十二条【招摇撞骗行为】
第六十三条【关于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票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船舶管理规定行为】
第六十四条【违反船舶管理规定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秩序或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行为】
第六十七条【违反旅馆业管理规定行为】
第六十八条【违反租赁房屋规定行为】
第六十九条【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旧货、机动车修理等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行为】
第七十条【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
第七十一条【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妨害执法、司法管理秩序行为】
第七十三条【妨害司法、监察秩序行为】
第七十四条【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行为】
第七十五条【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或者危害文物安全行为】
第七十六条【偷开他人机动车或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
第七十七条【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或者违法停放尸体行为】
第七十八条【卖淫、嫖娼或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
第七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
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传播淫秽信息行为】
第八十一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行为】
第八十二条【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行为】
第八十三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或者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行为】
第八十四条【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或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
第八十五条【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
第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行为】
第八十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行为】
第八十八条【违反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行为】
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九十条【立案】
第九十一条【依法调查】
第九十二条【调取证据】
第九十三条【移送的证据材料】
第九十四条【保密】
第九十五条【回避】
第九十六条【传唤】
第九十七条【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第九十八条【询问笔录和自书材料】
第九十九条【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第一百条【委托询问和远程询问】
第一百零一条【询问的语言及翻译】
第一百零二条【人身检查】
第一百零三条【场所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检查笔录】
第一百零五条【扣押】
第一百零六条【鉴定】
第一百零七条【辨认】
第一百零八条【一人执法】
第二节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关系】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告知义务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特定事项法制审核及审核人员资质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听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办案治安案件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场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当场处罚决定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第三节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行政拘留送所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罚款缴纳程序及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当场收缴罚款上交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专用票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保人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保人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证金的没收】
第一百三十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执法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社会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职人员违反治安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罚缴分离原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记录封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三十八条【非法使用办案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条【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衔接】
第一百四十二条【海警机构履行海上治安管理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以上、以下和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时间效力】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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