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
编号:99863
书名:“反向”
作者:闫映全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5-7-1
入库时间:2025-8-22
定价:68元
[图书内容简介]
“反向”行政诉讼,指行政机关在特定的场域和案件中,主动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去起诉相对人的一种诉讼模式。“反向”行政诉讼在处理行政协议中相对人违约、推动行政非诉执行制度改革、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之债”中的债权等方面有显著的优势。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越来越多地彰显出社会对“反向”行政诉讼的需求。在理论上,“反向”行政诉讼与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机关的角色转变相对应,与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理的更新相吻合,与社会发展变革的趋势相一致。“反向”行政诉讼虽然呈现出“官告民”的样态,但这只是一种外在形式上的差别,它并不是要“帮助”行政机关,而仍然以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控制行政权、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追求,遵循行政诉讼的一般逻辑和原理,在本质上仍然是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审查对象、举证责任、判决类型等具体制度,也是在与“民告官”诉讼内在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应调整。“反向”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例外和补充,与传统的“民告官”诉讼一起,形塑出更加完整的中国行政诉讼结构。
[图书目录]
"目 录
导 论
上篇:写于初稿创作之时
下篇:写于书稿修改之际
第一章 为何只能“民告官”——我国行政诉讼单向构造的成因
一、理论体系奠定行政诉讼单向构造基础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对称性结构
(二)单向构造吻合传统行政法治要求
(三)单向构造平衡行政主体优势地位
(四)单向构造对应行政行为概念体系
(五)单向构造体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
(六)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为何存在“官告民”?
二、立法考量形塑行政诉讼单向构造雏形
(一)行政机关“没有必要”告民
(二)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不支持“官告民”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不认同“官告民”
(四)“官告民”的实践需求被立法折衷处理
第二章 “反向”行政诉讼的可能:“官告民”的适用场域
一、行政协议中的相对人违约
(一)相对人违约:行政协议立法中的遗留问题
(二)相对人违约的现行处理方式及其弊端
(三)“反向”行政诉讼是解决相对人违约的最佳途径
二、行政非诉执行制度改革
(一)行政非诉执行的审查模式与审查强度
(二)对行政非诉执行制度的质疑
(三)以“反向”行政诉讼改革“非诉”执行制度
三、行政之债中的债权保障
(一)行政机关追究相对人侵权责任需要“反向”行政诉讼
(二)行政机关寻求不当得利返还需要“反向”行政诉讼
(三)行政机关无因管理支出补偿需要“反向”行政诉讼
第三章 “反向”行政诉讼的实践:“官告民”的司法判例
一、行政协议纠纷解决实践及其问题
(一)程序空转
(二)程序回流
(三)程序悖论
二、行政侵权纠纷解决实践及其问题
(一)行政机关诉相对人名誉侵权的裁判争议
(二)现有名誉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无法触及真正问题
(三)现有名誉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之嫌
三、行政法上的不当得利纠纷解决实践及其问题
(一)行政法上的不当得利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二)没有“反向”行政诉讼逼迫行政机关“自力救济”
(三)民事诉讼程序越俎代庖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
四、行政法上的无因管理纠纷解决实践及其问题
(一)司法对行政机关为无因管理行为的承认
(二)司法对行政机关为无因管理行为的否定
第四章 “反向”行政诉讼的理论支撑:“官告民”的正面证成
一、行政平权化趋势:“反向”行政诉讼出现的重要契机
(一)行政机关的角色转变与治理模式变迁
(二)行政变革与“反向”行政诉讼
二、行政法基础性理论革新:“反向”行政诉讼成立的直接依据
(一)“平衡论”的理论张力与“反向”行政诉讼
(二)对公定力的质疑与“反向”行政诉讼
(三)行政法律关系视角与“反向”行政诉讼
三、社会转型与变革:“反向”行政诉讼生发的深厚土壤
(一)国家社会的分化与合作:社会结构的变迁
(二)权利权力的冲突与平衡:权利观念的革新
(三)虚拟现实的交融与弥合:公私对抗的转变
四、立法修改与完善:“反向”行政诉讼发展的大势所趋
(一)行政诉讼部分教义在修法中的松动
(二)立法修改对“反向”行政诉讼的启示
第五章 “反向”行政诉讼的质疑回应:“官告民”的反面证成
一、“反向”行政诉讼亦属于行政诉讼
(一)“反向”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本质
(二)“反向”行政诉讼衔接行政诉讼主客观定位
(三)“反向”行政诉讼实现行政诉讼多重目的
二、“反向”行政诉讼可以更好地控制行政权
(一)“官告民”比“官管民”更符合控权理念
(二)“反向”行政诉讼践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三)“反向”行政诉讼是司法监督的提前化
三、“反向”行政诉讼比民事诉讼更适合解决争议
(一)相关争议的“行政”属性要求“反向”行政诉讼
(二)相关争议的“公益”要素要求“反向”行政诉讼
(三)行政法主体的“不对等”特点要求“反向”行政诉讼
第六章 “反向”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
一、“反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二)“反向”行政诉讼的例外适用原则
(三)“反向”行政诉讼的具体适用范围
二、“反向”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一)“反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诉权、行政诉权
(二)“民告官”诉讼原告资格的演变:确定原告资格的因素
(三)“反向”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四)“反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主体理论
三、“反向”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一)审查行政行为也审查相对人行为
(二)审查客观行为也审查主观方面
(三)审查法律问题也审查事实问题
(四)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
四、“反向”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理论
(二)“民告官”诉讼的举证责任及考量因素
(三)“反向”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及其举证责任分配
五、“反向”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
(一)准许判决——撤销、变更判决
(二)给付判决——履行、给付判决
(三)确认判决——确认判决
六、“反向”行政诉讼的其他制度建构
(一)管辖制度
(二)调解制度
(三)反诉制度
余 论
后 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