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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执行案例评析
编号:9995
书名:最新执行案例评析
作者:郑刚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01-8-1
入库时间:2003-1-9
定价: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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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了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探索,北京市法院系
统的实际工作者与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的理
论工作者,共同组成了一个课题研究组。这本《最新执行案例评
析》,是课题组的第一项研究成果。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开拓创新篇,收集的主要是近几
年来本市各级法院采用新的执行方式方法的案例。每个案例都简
要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的执行过程,并根据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新的执行方式方法进行评析,旨在帮助读者
了解、掌握和正确认识新的执行方式方法。下篇为问题研究篇,
收集的主要是执行中遇到的具有研究价值的案例,每个案例都列
举了对问题的不同认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逐
一加以分析,阐明作者的观点,旨在帮助读者提高认识水平和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编入本书的案例,是从1998年以来北京市法院系统的近10
万个执行案例中精选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是由法院执行人员结合
亲身体会撰写,应用法学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参与了评析,经过共
同讨论、加工、修改定稿的。北京市各级法院的领导和广大执行
人员在推选和撰写的过程中,表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极大的热
情。这些案例,记载着广大执行人员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所作
的理论研究和探索的足迹,再现了他们在执行实践过程中不畏艰
难,坚韧不拔,顽强拼搏,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
本书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得到中共北京市委、市委政法委。
市法学会领导的热情关怀和大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为
本书题字;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强卫同志为本
书作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市政法委副书记、北
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党委书记段佳青、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孙常
立担任本书顾问。北京市法院系统的各级领导、广大执行人员,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的领导和教学研究人
员,人民法院出版社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以及许许多多的同志和
朋友,为本书的编辑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此一并表示诚挚
的感谢。
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乃至错误之处,敬请各界
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恰值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定发表两周年之
际出版发行,仅以此书作为献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解决“执行难”问题研究课题组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目录
上篇开拓创新
通过对被执行企业强制托管的方式执行
采用强制托管的方法执行生效判决
通过强制执行上市公司法人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巨额流通股
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采取拍卖股权的方式执行
被执行人为银行股东,可拍卖其在银行的股权
以转移债权的方式执行和解
涉及国有企业的执行案件可用债转股方式执行
债权变股权的执行操作
对濒临破产并被托管的国有企业采取多种方法执行
对国有企业的执行可以采用变通方式
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用对开办单位
的下属企业债转股方式执行
将执行标的债转股作为执行方法是一种尝试
通过划拨期货保证金的方式执行
被执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销售收入可直接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欠款时可适用委托经营方式
执何
以被执行人的经营机抵债
以促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联营的方式执行
依法执行国外银行的财产
用房租折抵建设工程施工欠款
可以采取转让工程项目的变通执行方法
对申请执行人在银行的到期债务可以采用“以贷还贷’
的方法执结案件
通过划分所有者权益的方法执行手续不全的在建房
地产
采取提取被执行人的房屋租金收益偿还债务的办法执结
案件
涉及赔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生活不能自理,可采用双方
出资送“养老院”的方式执行
通过举行执行听证会审查执行程序中的重要证据
案外人举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可采用“公告奖赏提供执行线索
人”方式执行
通过破产方式执行案件
下篇问题研究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因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法院不予
立案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
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可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投资一方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不足的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投资不实的投
资者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应裁定追加其
为被执何人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其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
可以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依法撤销,可以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法
执行
对被执行人为个人并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
的案件,可以采取冻结、拍卖其投资权益的方式抵
偿债务
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
人的上级主管可以自行和解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可适用冻结、
转让的方法执行
对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执行其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执行其到期债权
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通知第三人履行
涉及国有企业的执行案件可用“追索第三人债权”的
方式执行
资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
以撤销
瘦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可直接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担
保财产
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皮执行人之妻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参加对第三人的债务
清偿
对于难以履行的案件可以“变通”方式执行
被查封的财产不适于拍卖的,人民法院在组织变卖时
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
对有清偿能力与清偿意愿的被执行人,可采取执行和
解方式
被执行单位终止后,可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方承担责任
对有存款的被执行人,可采取冻结存款的执行方式
执行抚养费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应维护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公开拍卖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直接强制执行
公示催告的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执行涉及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案件应讲究执行技巧
对同一被执行人的数个执行案件,可采取由担保人对
执行总标的额提供担保的执行方法
对案外人享有抵押权的财产的处理
对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并对该财产
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整体处理其全部财产的
执行方法
对因忽略事实审查给执行带来的困难应实事求是处理
腾退房屋案件的和解执行
腾房案件中对有合法共同承租使用权的被执行人不能
强制执行
涉及被执行人不予配合的腾房执行案件在当地基层组织
的支持依法强制执行
对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可以
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变卖措施
应通过再审程序解决判决书主文两重性的问题
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收到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通知
的仲裁裁决书应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完毕后接到上级法院暂缓执行通知的应按结案处理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才可作结案处理
申请执行人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且妨害法院执行的应当
以结执何
遗产被执行完毕后应终结执行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
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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