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4)

  (十三)删去第四十条中的“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

  (十四)将第四十五条中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修改为“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

  (十五)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出境口岸海关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修改为“出境口岸海关按照相关规定查验”。

  (十六)删去第五十条中的“,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十七)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出口企业与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十八)删去第五十三条。

  (十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将其中的“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修改为“出口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

  (二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注册登记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直属海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其注册登记。”

  (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删去第三项;将原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原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原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三)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四)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五)出厂合格证明,是指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产品经本企业自检自控体系评定为合格的文件。”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对《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所作的修改,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x

  2.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x

  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x

  4.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x

  5.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docx

  6.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x

  7.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x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26-4-27)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26-4-27)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26-4-2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26-4-27)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26-4-27)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26-4-2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