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doc
附件2:财务报告披露格式.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001/P020100111743787036168.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 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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