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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3号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6日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指定期报告的范围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股东权益、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拨贷比、成本收入比。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在定期报告中合理确定并披露分级管理情况及各层级分支机构数量和地区分布,包括名称、地址、职员数、资产规模等。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末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应披露报告期公司重组贷款、逾期贷款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占比情况。商业银行应对上述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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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4-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2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11)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8-28)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3-26)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2-2)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2-2)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6-1)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7-25)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7-3)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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