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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3号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6日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指定期报告的范围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股东权益、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拨贷比、成本收入比。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在定期报告中合理确定并披露分级管理情况及各层级分支机构数量和地区分布,包括名称、地址、职员数、资产规模等。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末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应披露报告期公司重组贷款、逾期贷款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占比情况。商业银行应对上述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情况,包括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本期转出、本期核销、期末余额、回收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损失准备的数额。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应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额、本期收回数额和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坏账准备的提取情况,坏账核销程序与政策。商业银行应对应收利息和坏账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中贷款利息净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及其他项目的数额、占比及同比变动情况并予以分析。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贷款投放的前十个行业和主要地区分布情况、贷款担保方式分布情况、金额及占比,前十大贷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以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抵债资产情况,包括抵债资产金额,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等。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分类披露计息负债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生息资产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活期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储蓄活期存款、储蓄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和利率以及合计数;企业贷款、零售贷款;一般性短期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债券投资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同业拆入、已发行债券平均成本。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面值最大的十只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托管、信托、财富管理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披露为开展该业务而设立的载体的性质、目的、融资方式以及是否将该载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原则,并区分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业务类型,披露所涉及业务的规模。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载体,还应披露在该载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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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4-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2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11)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8-28)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3-26)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2-2)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2-2)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6-1)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7-25)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7-3)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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