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5)
(十四)分项列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账面余额。
公司应披露本期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公司还应披露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和账面净值。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有关情况,说明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原因和预计办结时间。
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披露每类租入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应披露每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公司应披露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十五)分项列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净值的期初额、期末额。
列示重大在建工程的本期变动情况,包括在建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其他减少额、期末余额、工程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资金来源等。资金来源应区分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
分项列示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列示重大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
(十六)分项列示各类工程物资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
(十七)分项列示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及转入清理的原因。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起始时间已超过1年的,应说明清理进展情况。
(十八)分项列示以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
(十九)分项列示油气资产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
(二十)分项披露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摊销、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累计、账面价值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披露开发支出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以及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披露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比例。
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方法。
(二十一)分别投资单位或分项列示产生商誉的事项,及对应商誉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以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并披露商誉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二十二)分项列示除以上长期资产项目外的其他长期资产的金额。金额较大的其他长期资产,应列示其内容。
(二十三)列示长期待摊费用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摊销额、其他减少额、期末额;其他减少额金额较大的,要说明原因。
(二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分项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可抵扣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额。同时分项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分项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额、期末额。
由于未来能否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应分项列示其金额,同时披露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到期年度及对应金额。
(二十五)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规定列报。
(二十六)金额较大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应列示其内容。
(二十七)按借款条件(质押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信用借款等)分项列示短期借款金额。
对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应分别贷款单位列示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及预计还款期,并在期后事项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已偿还金额。若已到期的短期借款获得展期,应说明展期条件、新的到期日。
(二十八)分别发行的交易性债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本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等项目,列示其比较期间的公允价值。
(二十九)分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列示重大的应付票据金额,并披露下一会计期间将到期的金额。
(三十)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应列示应付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关联方的款项;如无此类欠款,也应说明。
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应说明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披露已偿还金额。
(三十一)分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等项目,列示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应单独披露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劳工关系给予补偿金额。
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的预计发放时间、金额等安排;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中属于拖欠性质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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