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8)
第四十九条 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情况,包括拟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股利金额等。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等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企业合并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节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期发生资产置换、转让及出售行为的公司,应专项披露资产置换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五十二条 披露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可转换为股份的金融工具种类、发行数量、预计可以转换的股份数量(如无法预计,简要说明理由),以及本期已经转换为股份的金融工具种类、数量和已转换的股份数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汇总披露以公允价价值计量的有关资产和负债,以及外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信息。
公司应分项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的期初金额、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权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本期计提的减值、期末金额等。
对公司期末持有的外币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应分项列示其期初金额、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权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本期计提的减值、期末金额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第五十五条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应逐项披露。

第十三节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
  第五十六条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等,参照本规则第三章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列示、披露。
第五十七条 本期发生反向购买的,母公司报表附注应披露以评估值入账的资产、负债项目名称,及其评估值、原账面价值。

第四章 补充资料
第五十八条 逐项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名称及其税前金额。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 披露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的公司,应披露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下的比较期间净利润、净资产期初额、期末额。披露把中国会计准则下的净利润、净资产调整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和(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下净利润、净资产的差异调节表,列示各主要调节项目及其金额。
对已经境外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进行差异调节的,应注明该境外机构的名称。
  第六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分项列示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第六十一条 金额异常或比较期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或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非会计准则指定的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4-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