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安全质量信息。
第七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