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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6)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的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期间规定】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八十条【相关法规适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核安全处罚适用例外】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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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国务院(2009-8-17)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环境保护部(2010-12-27)
·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 (2009-3-11)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7-16)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 环境保护部(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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