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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

  批准改建的,颁发新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外资保险公司批准改建的书面决定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由保监局负责送达。

  (四)保险公司应当自批准改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就改建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同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客户服务电话和该分支机构的联系电话。

  (五)在整改期间,保监局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区内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的改建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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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9-25)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7-7)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3-30)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5-12)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2-28)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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