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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2)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并在上报基金募集申请等相关材料时附上相关制度及准备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期货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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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07-3-6)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0-1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6-9)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11-6)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3-20)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6-15)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1-1-25)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12-14)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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