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2)
(三)做好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社会公告和信息通报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告彩票公益金的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单位要按照《民政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的要求,在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各地要建立彩票公益金的统计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统计和报告公益金的拨付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年彩票公益金使用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将公益金具体使用和资助项目情况上报民政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联系。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联系人:焦佳凌
电话:010-5812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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