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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九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协会已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中选择,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示范平台,并按本办法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31/001e3741a2cc0d6d9ff901.xls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31/001e3741a2cc0d6d9ffd02.xls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31/001e3741a2cc0d6da0010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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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2010-4-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09-9-19)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5-3)
·关于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10-3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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