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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7)
第七十五条 检验室要求
(一)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并配备相应检验设备。
(二)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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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3-26)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8-8)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6-30)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考核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1-5-17)
·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3-10)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8-23)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 卫生部(2010-3-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卫生部(2010-3-4)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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