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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3)
  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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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2010-7-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9-3-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8-4-30)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10-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11-9)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监察部(2006-11-2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7-15)
·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4)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邮政局(2013-3-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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