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质检总局、国资委办公厅,国务院纠风办、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中国企业联合会:
按照《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运行〔2010〕291号)要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启动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一、督查内容
(一)专项治理启动部署工作完成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工作方案、工作部署等)。
(二)自查自纠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三)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企业负担突出问题及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发现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组织安排
督查工作拟于7月下旬开始,原则上8月底结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分别牵头组成5个督查组,每组由3-4人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局级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及中国企联维权工委有关专家组成。
每组安排督查2-3个省,具体督查地区、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督查组提议并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发督查通知。督查组到地方开展工作,由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减负办)组织安排。
三、督查方式
督查组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地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
(二)查阅各地区、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走访企业、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反映和意见。
(四)督查组与省级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换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组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责,做好督查的组织和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取得切实成效。
(二)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选派人员参加督查工作。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组提交督查情况报告。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检查工作情况交流会,请各组介绍督查情况。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94,传真电话:010-68205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