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0]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的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划转我部。为明确职责,进一步促进有色金属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我部重新修订了《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铜冶炼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铜冶炼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部。
二、我部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请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公告管理工作,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原材料工业司 张凤奎 黄瑜
电话:010-68205574 010-68205580
邮编:100804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准入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铜冶炼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现场抽检验收和公示、公告。
第三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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