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初审、上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李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邮 编:100846   电子邮箱:XFPSQGYC@miit.gov.cn
  电 话:010-68205680 传  真:010-66017178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1月29日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组织企业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的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对各省报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铅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五)符合《准入条件》中的所有要求;
  (六)进入环境保护部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0-2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7-2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4-18)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4-11)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9)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8-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3-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铅锌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8-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8-5)
·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等(2013-3-12)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