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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5)



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广播电视村



村通工程和农家书屋工程。继续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落实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试点方案,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



设。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等政策。实施“阳光工程”等就业推进工程。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等各类棚户



区改造。



(八)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落实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继续利用外经



贸促进政策支持中部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落实支持中部地区



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和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基金及区域性再担保机构的政策。适时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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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制定和落实金融支持中部地区发展



的政策。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支持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推进山西省煤炭



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继续加强中部地区矿产资源有



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丹江口库区生态保护综合改革试



验。鼓励中部山区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科学发展新模式。增建



中部地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加快中部地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



城市发展。支持办好中部地区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机电



产业博览会和中部发展论坛。推动泛长三角、泛珠三角产业分



工与合作,提升中部地区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层次,深化中部地



区省际间合作,支持中部地区与西部毗邻地区开展合作,指导



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编制区域合作规划。加快皖江城市带承



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支持中部地区规划建设一批承接产业



转移重点地区。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中部六省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



体,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任务逐级分解,强化《规划》实



施的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明确实施《规划》



的相关牵头司局,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帮助中部六省做



好《规划》实施工作。



(二)加强协调联动。发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



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落



实好规划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中部六省要通过行政首长联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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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政府工作协调小组等机制加强工作协调与衔接。国务院



有关部门和中部六省要加强协调沟通,建立重大专项工作和重



大项目建设的紧密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规划》实施。



(三)严格督促检查。中部六省要定期对各市县、省直有



关部门实施《规划》情况组织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



法,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年年底向我委和



有关部门报送《规划》实施情况,提出进一步做好《规划》实



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强化分析评估。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复



要求,跟踪分析《规划》落实情况,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



划,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落实好《规划》提出的各项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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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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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5-9)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1-12)
·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2-8-27)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的批复 / 国务院(201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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