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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6〕2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修改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6〕25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相衔接,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打造城乡和区域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加快构筑现代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培育绿色发展方式,加快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推动中部地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再上新台阶,开创全面崛起新局面。

三、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要深化对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将《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要改革任务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起来,抓紧安排部署,完善推进机制,强化政策保障,分解落实各项工作,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从全局和全国统一大市场角度,围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点领域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在有关专项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实施、重点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同时,注重调动社会力量,挖掘市场潜力,为《规划》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增强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动力提供有力支撑。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与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6年12月17日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2-8-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8-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5-9)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1-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12-11)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国务院(2008-1-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7-5-11)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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