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 (6)
3.国外权威机构已建立相关限量值或已有相关评价结论的,可以提供相应的最新版本的安全性评价报告等相关部分资料原件复印件并译成规范中文。
国外官方已发布或相关法规对某些安全性风险物质有限量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资料复印件并译成规范中文。
4.一个原料生产企业对产品所有配方原料出具的不含任何安全性风险物质的笼统保证,不予认可。应根据原料的特性,分别作出有关说明。
十一、其他
(一)本技术审评指南不作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的依据。
(二)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及相关规定的,应由申请人根据化妆品技术审评意见,向相应检验机构提出,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技术审评不仅限于本技术审评指南要求的内容,在本技术审评指南范围之外的其它相关内容,应按国家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需要,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