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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环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将本地区已经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上报我部。我部将定期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公布各地通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同时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

五、制定清洁生产推行年度计划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年度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监督管理措施等。总体进度要求是: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2011年起,各地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完善促进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

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名录》所列行业的重点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作为申请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条件。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由于实施清洁生产形成的总量减排成果不予认可。各地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经审核确定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各级环保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予以支持。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重点企业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七、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带头示范作用

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环办〔2008〕71号)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正在创建的城市以及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应按要求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完成对本辖区内《名录》所列重点行业中全部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并将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汇总报送我部,并经我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后,方可具备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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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08-7-1)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12-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2-2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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