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
食药监办函[2010]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六部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为深入了解和督促检查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查找存在问题,进一步推动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决定于2010年11月,对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0年11月上旬,每省督查时间2~3天。
二、督查内容
(一)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情况;
(二)联合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情况;
(三)联合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情况;
(四)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行为专项整治情况;
(五)贯彻落实国家医药产业政策、规划及实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六)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情况;
(七)执行药品质量标准及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情况;
(八)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情况。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实地检查、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听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汇报;
(二)听取省级卫生、公安、工信、工商、药监和中医药等相关工作汇报;
(三)查阅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根据各省具体情况,选择到1~2个地区实地了解情况;
(五)与企业、地方行业协会、基层监管部门进行座谈;
(六)与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交换意见,提出督办要求。
四、督查分组
督查组共分为6组,赴12个省进行督查,具体行程另行通知。其中,食品药品监管局18人参加,卫生部4人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医药局各2人参加,媒体记者6人参加,共计36人。具体安排如下:
(一)督查一组共6人,由卫生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二)督查二组共6人,由公安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公安部1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2人,媒体记者1人。
(三)督查三组共6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工业和信息化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四)督查四组共6人,由工商总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工商总局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五)督查五组共6人,由食品药品监管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六)督查六组共6人,由中医药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中医药局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整治办联系电话及传真:
010-88330207(F),010-88330218
附件: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5/54899_1.html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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