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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法规:
·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4-11)
·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 农业部(2013-1-29)
·
关于印发轮胎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1-26)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 农业部(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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