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装〔201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农机工业行业管理,根据《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10/68205611)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管理,做好《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23号公告)符合性审查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企业的准入申请的审查及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报送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三条 符合《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应向当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按产品单元分别提交《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1)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等;
(五)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
(六)国家行业信用等级资质证书;
(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符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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