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 (9)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表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11.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毒理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12.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五、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资料项目
1.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2.研制报告;
3.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4.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
6.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二)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行政许可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根据《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受理审查要点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受理审查资料项目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复印件;
3.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受理审查具体要求
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受理审查资料项目,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七、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审查要点
(一)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受理审查资料项目
1.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
2.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受理审查具体要求
1.授权书内容:
(1)授权单位名称、地址。
(2)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地址。
(3)授权有效期(至少四年)。
(4)所授权的产品范围。
(5)授权权限:
1)包括委托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代理申报;
2)可包括代表化妆品生产企业加盖印章确认申报资料。
2.授权书应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3.授权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签字或盖生产企业公章;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
4.生产企业地址应与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相应内容一致,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生产企业应对地址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申报资料中地址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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