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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2)
第二十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 国家有关政策,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序用电方案,经本 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过程中,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 织好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及相关统计工作,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合,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序用电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 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三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应主要用于电力负荷管理系 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的补贴,实施有 序用电的补贴和有关宣传、培训、评估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合理的支出,可 计入供电成本。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对电力用户 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及对电力负荷进行控制的软硬件平台和开展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信息技术辅助系统。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 年 1 月1 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国  资  委
                          电  监  会
                          能  源  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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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0-28)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6-2-28)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6-2-28)
·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3-4)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1-1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稽查工作的意见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9-4-27)
·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9-5)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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