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2)
(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加强指导,组织有关铁路局、港口衔接落实运力。对供需企业签订的内容齐全、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各铁路局盖章承诺提供运力,需经水运中转的由有关港口盖章承诺运输。各铁路局、港口一律不得在煤矿企业提交买卖合同前,对煤矿或用户配置运力。
(三)在衔接落实运力过程中,我委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加强监督指导,对违背衔接政策、运力配置指导框架,有可能对煤炭稳定供应带来重大影响的,予以必要的调整。
(四)衔接工作结束后,对产运需三方认可的合同,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确保兑现。我委将会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单位,加强合同兑现率的日常监督考核。
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保障煤炭持续稳定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附:2011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1210622896516405.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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