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提高监察执法效能,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15〕103号),现就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一)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监察对象、随机选派监察人员对煤矿企业开展现场监察执法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公正行使监察执法权力,提高执法工作公信力。
(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辖区内的随机抽查工作,并督促、指导所属监察分局实施在其监察区域内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三)按照分类分级监察的要求,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能反映煤矿企业灾害特点及安全状况,每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
(四)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应从年度监察计划确定的煤矿中选取。监察周期小于1年(含1年)的煤矿,应全部纳入当年度抽查对象名录库;监察周期大于1年的煤矿,还应从当年度监察计划之外的煤矿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比例纳入抽查对象名录库。
(五)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自下而上分级建设。监察分局按照监察区域,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作为省级煤矿安监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分库。省级煤矿安监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在监察分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建立。省级煤矿安监局应加强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管理,并将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随机抽查执法单元库
(六)省级煤矿安监局及其所属监察分局要充分考虑本单位监察执法人员数量、年龄结构、专业等情况,将本单位所有监察执法人员编成若干个执法单元组,建立起以执法单元组为基本单位的执法单元库。执法单元组可分为综合组和专业组,二者在人员组成上可以交叉。综合组由涵盖煤矿不同专业的监察员若干名组成,专业组由2名或2名以上相关或同类专业的监察员组成。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家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七)依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辖区煤矿灾害情况、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及事故特点,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地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变化情况,以及年度监察执法重点工作任务及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更新。
五、随机抽查工作
(八)监察分局在其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单元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单元组;省级煤矿安监局可以从其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单元库选取检查对象和执法单元组,也可以从所属监察分局的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单元库选取检查对象和执法单元组。
(九)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分局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时,随机抽查煤矿次数不得低于年度执法计划总矿次的30%;月度执法计划中应明确随机抽查的矿次比例。随机抽查和计划监察应相互补充,确保完成年度执法计划。灾害严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矿井,要确保计划监察的次数和必要的抽查覆盖面。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年度计划监察或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正常生产建设的高瓦斯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年度计划监察或随机抽查不少于1次。
(十)在一个年度内,同一煤矿被随机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上级部门随机抽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下级部门已经随机抽查的煤矿可以再次抽查。
(十一)随机抽查对象确定后,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其灾害情况和安全状况进行分析,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取检查事项,根据检查事项的专业性从执法单元库中抽取相关的执法单元组。并制作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检查方案,以列表方式明确检查主要内容,开展监察执法活动。
(十二)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煤矿企业守法的自觉性。结合随机抽查,进一步推进重大执法信息公开、违法煤矿企业“黑名单”公布等工作。
(十三)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