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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2)
  (十一)强化监督考评。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县),不能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具体办法。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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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民政部(2010-12-22)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11-10-29)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 /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2013-7-10)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10-8)
·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2014-1-16)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20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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