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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后、总装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军委办公厅,武警部队司令部: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军队委员赴四川省考察兵役工作报告上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贯彻《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政策知晓率
(一)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教育培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的劳动价值和社会贡献,努力在退役士兵中营造争学技能绝活、争当技术能手的新风尚,形成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好氛围。可采取召开动员会、座谈会、家庭走访、组织退役士兵到教育培训机构参观见学等方式,向退役士兵讲清楚教育培训的政策,讲清楚参加教育培训的好处,让退役士兵明白“知识改变命运、技能成就人生”的道理,让退役士兵知晓可以按照“个人自愿、自选专业、免费参加”的原则,参加政府组织的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各级兵役机关在征兵宣传时,应当将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政策纳入宣讲内容;各基层部队在开展士兵离队教育时,也要宣讲士兵退役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后可参加当地民政部门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让广大退役士兵了解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基本程序等,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自觉自愿参加教育培训。
二、完善教育培训方式,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参训率
(二)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流程。根据国发〔2010〕42号业已明确的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流程,确保相关经费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逐步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允许退役士兵在安置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承训机构中易地选择教育培训机构,让退役士兵满足意愿的选择性更强。退役士兵可凭《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安置地民政部门证明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后,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探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培训的办法,逐步实现退役士兵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培训机构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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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10-8)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11-10-29)
·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等(2011-10-25)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 民政部 (2011-7-2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2011-7-28)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 中央军委(2010-12-9)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4-4-29)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 / 民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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