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第十五条 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第十六条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三人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并于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通知
第十七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加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听证。
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不组织听证: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不属于本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同一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会。
案件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听证。
只有部分当事人参加听证的,可以只对涉及该部分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和第三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公开举行听证与否及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六)委托代理权、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等权利;
(七)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等注意事项;
(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 3日前向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理由正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听证会的人数。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可以通知鉴定人、监测人员和证人出席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的1日前将前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拟证明的事项书面告知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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