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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同时废止。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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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1-1)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2007-4-5)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2007-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2-2-10)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2-6-6)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3-6-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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