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tif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32025.files/n12332041.tif
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tif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32025.files/n12332042.tif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19日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 委托协查
第六条 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 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发票协查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查函中予以说明,注明督办函号。
第九条 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 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后,根据协查回函信息依法对被查对象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委托方派人协查方式进行协查的,应当向受托方通报情况、沟通案情,派出人员需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税务检查证》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及时登记《委托协查台账》,跟踪协查函的发出、回复和处理情况。
《委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函件发出日期,派人协查日期;
(二)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三)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四)是否立案;
(五)负责检查的人员;
(六)协查回函情况、回函日期;
(七)案卷号和归档地;
(八)其他。
第三章 受托协查
第十三条 受托方收到《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后,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并按照要求及期限回函。
第十四条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涉及的协查对象不属于受托方管辖范围的,受托方应当在收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辖区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证明材料,并将《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退回委托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一)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
(二)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证明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三)受托方检查发现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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