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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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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 文化部(2008-5-14)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 文化部(2006-10-25)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文化部(2006-7-13)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2008-6-7)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 文化部(2006-11-14)
·关于把握正确导向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2010-7-9)
·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文化部(2012-5-4)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20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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