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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5)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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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09-9-9)
·关于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0-3-5)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 / 交通部(2007-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1-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3-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3-8-3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9-5)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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