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急件)(4)
企业标准应当列入产品质量标准附录B中,并应当包括原料来源、性状、一般质量指标(水分、灰分、细度等)、主要成分含量指标及检验方法(难以定量的应当制定专属性较强的定性鉴别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检测项目(如山楂提取物的展青霉素含量)、贮藏方法等。
(六)申请人使用自行生产的原料提取物,其产品的生产工艺应当包括该原料提取物的全部生产工艺步骤和工艺参数。
(七)申请人使用外购的原料提取物,应当提供该提取物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和工艺参数,包括提取所用溶剂或分离纯化所用加工助剂名称以及质量控制指标。同时,还应当提供购货证明、入库验收报告、质量控制措施等资料,以及该提取物生产企业出具的提取物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营业执照等资料。企业标准中已列入的内容不需重复提供。
第三章 技术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技术审评结论分为四类:
(一)建议批准;
(二)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
(三)补充资料后大会再审;
(四)建议不批准。
第十九条 经技术审评认为符合现行规定的,审评结论应当为“建议批准”。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评结论应当为“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
(一)研发报告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进一步完善配方、功能、工艺、剂型选择等研发资料的;
(二)配方基本合理,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论述、提供文献依据或规范书写的;
(三)原辅料质量符合要求,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进一步完善的;
(四)生产工艺基本合理,但需对生产工艺个别部分进一步完善或说明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基本符合要求,需进一步完善的;
(六)毒理学、功能学等试验项目齐全,试验设计合理,操作基本规范,结果真实可信,结论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规范试验报告格式或完善试验报告内容的;
(七)检验报告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符合现行规定,需参照检验结果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标准的;
(八)说明书、标签基本符合要求,需进一步完善的;
(九)产品质量安全等符合要求,需修改产品名称的;
(十)专业组审评专家和审评专家委员会认为产品基本符合要求,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评结论应当为“补充资料后大会再审”:
(一)研发报告中需补充配方、功能、工艺筛选或剂型选择等研发资料以进一步证实其合理性,或缺少中试生产验证数据、自检报告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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