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急件)(4)
(一)应当根据产品每日推荐摄入量、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状况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食用安全性、剂型选择等,综合确定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并按照《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的年龄划分(如4~6岁)进行描述。
(二)“成人”是指18岁以上人群,但不包括孕妇、乳母。适宜人群为“成人”的产品,如维生素、矿物质每日推荐摄入量不符合孕妇、乳母的用量规定,应当将孕妇、乳母列为不适宜人群。
第三十条 需明确适宜人群年龄范围的产品,审评结论应当为“补充资料后大会再审”。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评结论应当为“建议不批准”:
(一)维生素、矿物质的每日推荐摄入量或产品的每日推荐摄入总量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二)补充的维生素、矿物质种类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三)除声称补充的维生素、矿物质之外,配方中含有达到功能作用剂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技术审评要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技术审评要点不作为保健食品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技术审评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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