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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相关法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11-10-29)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 /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2013-7-10)
·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2014-1-16)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4-4-29)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 / 民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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