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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3)

  (五)相关制度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关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镇居民利益不受损、待遇标准不降低的原则,妥善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七、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水平和办法与新农保一致

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水平和办法与新农保一致,即国务院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月55元,中央财政按此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这样,一是在中央政策层面不扩大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别,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二是符合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有利于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三是便于操作,在实现制度全覆盖后,适时统一提高全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本地适当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八、大力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加强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为城镇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要保证社保经办机构和基层平台人员到位,工作场地、信息网络、办公设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要充分利用金融机构在基层的网点,为居民参保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整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比对,防止参保人因参加两种制度而重复享受待遇,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认参保人户籍、年龄、生存等信息。

九、加强基金监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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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2012-8-24)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5-6)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民政部(2013-6-2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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